一、受理部门:
两乡、六街道劳动保障经办窗口。
二、办理条件: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但最长不超过5年。对经人社部门审核认定的女性年满45周岁、男性年满55周岁就业困难人员(“4555”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定额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至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5年。对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参照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三、办理流程:
四、所需材料:
《就业创业证》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劳动合同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灵活就业证明材料、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限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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