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养老机构行政处罚管理办法
一、办理依据
《资助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黑财社[2011]71号)《关于提高资助民办非营利养老服务机构发展补贴标准通知》(黑民福[2014]88号)有关规定。
二、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批—备案—发放
三、补贴标准
(一)建设补贴。按标准建设、依规定运营的新增民办(不含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床位,一次性建设补贴标准提高至每张床位2000元,所需资金由省级负担。
(二)运营补贴。按入住满一个月的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数,运营补贴标准提高至每月每张床位100元,省和市县各负担50%。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养老需求,适当提高资助民办非营利养老服务机构发展补贴标准。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资助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审批表》
(二)《申请资助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审批表》
(三)《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五)入住老人名册
新设立(含扩建增加床位)的民办非营利养老服务机构,还要提供民政部门准予许可(变更事项)的书面文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书》或《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房屋合同》等材料。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审核上报申报材料时,应同时报送民政部门对申报机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合格的报告。
五、办理地点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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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57-2129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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