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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实施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工作的指导意见》(黑民规〔2021〕7 号)及行署民政局转发文件精神,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社会救助领域改革创新,提高社会救助制度效率和便民、惠民、利民服务水平,开展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街道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省委、省 政府“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要求为导向,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方便群众”为目标,稳妥推进将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街道),并不断优化工作运行机制,确保权限下放工作“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效解决审核确认工作中“有权批的看不见、看得见的无权批”的问题,持续提升救助对象认定精准度和群众满意度。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责权明确。区民政局承担的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街道),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区民政局除下放低保、特困等审核确认权限外,原职责不变;乡、街道除承接低保、特困等审核确认权限外,原职责不变。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和责任机制,确保“责任清晰、事权一致”。
(二)坚持便民为民、依靠人民。以解决困难群众“急难愁 盼”问题为核心,让群众参与工作监督评价。以群众满意为目标,主动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法,强化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加大快速响应、主动发现报告力度,确保“优化服务、方便群众”。
(三)坚持完善机制、规范管理。将权限下放与创新工作机制、提升行政效能、规范操作流程有机结合,进一步严格程序、规范办理、精准认定,确保“管出质量、管出公平”。
(四)坚持放事放权、不放监管。确保权限下放和有效监管同步到位,区民政局加强对乡、街道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指导,坚决防止“一放了之、监管缺位”。
三、重点任务
(一)让申请受理更方便。村(居)民委员会或协理员、网 格员等一线工作人员,应主动为申请社会救助有困难的服务对象提供代办服务。乡、街道要及时受理社会救助申请,能够通过政务平台查询的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最大限度简化需要申请人提供的材料。
(二)让调查审核更优化。乡、街道受理申请后,按相关规定开展调查审核,实行一次公示。对没有异议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
(三)让救助确认更高效。乡、街道根据救助对象申请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等材料,召开由乡、街道负责人、民政助理等人员参加的会议集体研究,提出确认意见。
(四)让动态管理更规范。对特困人员、短期内经济状况变 化不大的低保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核查期内,对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特困人员家庭经济状况、自理能力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救助水平。
四、监管措施
(一)明确监管责任。区民政局要统筹做好乡、街道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指导;乡、街道要建立健全“谁受理、谁负责,谁调查、谁负责,谁确认、谁负责”的工作机制;村(居)民委员会应设立群众代表参与民主评议,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坚决杜绝因监管不到位而出现对象认定不精准等问题。
(二)规范监管内容。区民政局要开展业务培训,加强“事前”指导,确保政策适用“定得准”、指导“跟得上”、落实“不漏空”;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重点监督受理申请是否及时,办理流程是否规范,相关资料是否齐全,对象认定是否精准,动态管理是否落实等问题。
(三)细化监管方式。区民政局要推进线上线下一体监管,充分依托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平台监测、数据分析和工作预警,定期组织工作人员或通过委托第三方评估的方式开展随机实地入户抽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督办整改;要健全投诉举报机制,长期公示社会救助投诉举报电话,对存在重大异议的审核确认结果,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提级复核。
五、职责分工
(一)区民政局:负责制定本辖区权限下放乡(街道)实施方案,并报请区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本辖区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强化监督管理责任,抓好政策宣传落实、问题调查研究、本级政策制定、业务培训、备案审查、规范化管理、个性化案例处理、审核确认抽查和组织资金发放、对下业务指导监督、指导协助乡(街道)开展信息核对;各专项救助困难群众身份确定,与同级财政、医保、人社、教育、住建、应急等部门配合,开展专项救助等。
(二)乡(街道):负责社会救助申请的受理、调查和审核确认相关工作,将审核确认对象人员信息、救助标准等情况报告上传区民政部门,接受工作指导和工作监督。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做好政策宣传落实、系统录入、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每月将动态管理情况上报区民政部门备案并做好各类统计报表工作;协助区民政部门开展专项救助。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民政部门要全力做好审核确认权限下放的业务指导工作,靠前指挥,研究解决方案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区民政局要加强与乡(街道)的沟通协调,合力推进工作有序开展,定期督促检查,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二)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能力建设。乡(街道)要由乡(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实现“一门受理、协同办理”。乡镇(街道)要根据相关要求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各类急难个案。及时调整充实社会救助经办人员,确保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街道)实施后,审核确认工作由编制内人员专门负责,原则上应不少于2人。乡(街道)要充分发挥社区(村)密切联系群众优势,指导社区(村)协助做好社会救助相关工作。
(三)加强培训宣传。民政部门应做好业务培训,提升乡(街道)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及村、居民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的政策掌握和执行水平。要充分利用以会代训、信息推送、媒体宣传、网络培训、点对点指导等多种形式,实现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入户、入村、入社区,切实打通社会救助“最后一公里”, 确保困难群众及时了解相关惠民政策的内容及具体申请渠道,将救助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四)加强跟踪服务。在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后,民政部门应全力指导乡(街道)开展工作,全程跟踪服务。乡(街道)要确保此项工作依法有序、顺利开展,做到严格把关、规范履职、有序对接、高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