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at365手机版_office365admin下载_义乌365人工客服电话多少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9-09-26
浏览次数:4387
字体:[大 中 小]
解读地址:http://www.zzjzky.com/openness/detail/content/5de45e3201a2ab714975ba22.html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全面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黑龙江省水利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 卫生健康委员会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beat365手机版_office365admin下载_义乌365人工客服电话多少区所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及附属设施管理和保护,包括跨乡、行政村或自然村的集中供水工程、单村供水工程、单户供水工程等。
第三条 小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落实工程产权。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具体由区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
第四条 工程产权所有者是工程的管护主体,工程管护主体应当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正常运行。可以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和委托管理等方式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管理。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五条 区水务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监督和技术指导;
区财政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资金的筹集和监管,负责落实区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专款专用,集中管理;
区卫健局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测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饮用水源地环境质量及污染源的监控;
各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使用维护工作,负责供水水价制定,定价要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供水水价的监督检查;
区审计局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审计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章 建立健全水费计收机制,落实工程管护经费
第六条 我区农村集中供水推行有偿服务,计量收费。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水价,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要综合考虑供水单位生产成本、居民承受能力和物价指数,建立合理的供水水价形成机制和水价调整机制,推行基本水价+计量水价的两部制水价,对不同用途的水实行不同的水价,逐步推行用水定额管理、超额累进加价等制度,通过加强水费征收等措施保证工程正常运行及维修养护。有条件的供水工程,在保证原批复供水范围内农村居民生活用水的前提下,可向二、三产业供水,供水水价实行全成本加合理利润。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工程由用水户协会会员代表或受益群众采取“民主议事”的方式,按照确保工程“自我维持、良性运行”的要求,合理制定水费标准和运行管理办法。
第七条 区政府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资金保障机制,加大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资金投入,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所需资金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筹集,有条件的地区可将维修养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维修养护基金主要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维修养护、水质检测和卫生监测等保障工作。同时,对水费收入低于工程运行成本的地区给予适当补贴。
第四章 水源地保护和水质保障
第八条 我区要严格执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水源地保护、水质监测“三同时”制度,进一步加大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污染防治和水质监测力度。
第九条 依法实施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区政府建立健全协调工作机制,从政府层面制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并制定工作计划,分类推进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全面强化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确保水源安全。对供水人口在一千人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科学编码并划定水源保护区;对供水人口小于一千人的饮用水水源,参照《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环办〔2010〕132号),划定保护范围。要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设立水源保护区标志,设置隔离防护设施,推进农村水源环境监管及综合整治,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工作。
第十条 区卫健局履行水质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监测工作。要进一步完善我区区域水质检测中心建设,科学制定水质检测制度,在全区范围内对小型集中式饮水安全工程开展水质巡检抽检。日供水量一千吨以上或者供水人口一万人以上的饮水安全工程,应当设立水质化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人员和设备,并按照有关标准对出厂水进行日常水质检验。
第十一条 区卫健局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卫生情况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通报区地政府。对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区水务局应当会同区卫健局督促供水单位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供水水质管理,按规范要求安装和使用水质净化和消毒设施设备。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行之日起执行。